票据法是什么?

票据法是什么?,第1张

票据法是什么?

[拼音]:piaojufa

[外文]:negotiable instruments act

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起源和类型

各国为调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保护票据安全和顺利流通,相继制定了票据法。早期的票据法从其规定的内容和商业习惯来区分,主要有三大法律系统:

(1)法国法律系统。法国1807年公布《商法典》,在第1编第8章中对汇票和本票作了一些简单规定。1865年又制定了《支票法》。其主要特点是把票据作为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而较少考虑以票据作为流通手段和信用工具。它强调资金关系,要求票据必须载明代价的字句,否则就不产生票据法律上的效力。法国票据法对欧洲大陆如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后来制定票据法曾经产生过较大影响。

(2)德国法律系统。1871年德国颁布《票据法》,1908年又颁布了《支票法》。当时由于资本主义经济贸易的发展,德国法较为注重票据的流通作用和信用作用。因此,它采取较为严格的形式,强调票据是一种文义、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其基本关系的影响。欧洲一些国家如奥地利、瑞士、葡萄牙、丹麦、瑞士、挪威以及亚洲的日本等国都属德国法系。现代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的票据法也属德国法系。

(3)英国法律系统。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在其多年法院判例的基础上,于1882年制定公布了《票据法》。1957年又公布了《支票法》,共8条,实际上只是1882年《票据法》的补充。英国制定票据法较晚,当时票据已被广泛使用,票据作为流通手段和信用工具的作用已日益显著,因此英国法律对正当持票人,对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信用作用都给予法律保护。它把票据关系与其基本关系严格区别开来,即不问票据产生或转让的原因如何,凡善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均可受到法律上的保护,不受任何对抗。美国于1898年仿效英国制定了《统一流通证券程序》,以后,又在1952年的《统一商法典》中专列商业票据编,对汇票、本票都作了法律规定。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印度等国属于英国法系。

国际票据法

鉴于各国票据法归属三大不同法系,而在同一法系中所规定的内容又不完全相同,这对票据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流通和使用带来很多不便。为此,从19世纪末,就有统一票据法的倡议。1910~1912年召开的海牙会议曾议定统一票据的规则,但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未能实施。1930和1931年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会议,通过了四个关于票据的公约和与票据、印花税有关的公约。四个关于票据的公约是《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年解决汇票、本票关于法律冲突的公约》、《1930年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年解决支票关于法律冲突的公约》,这些公约现已为法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大多数国家接受,相应修改了国内法。但由于英国法系的国家未派代表参加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会议,以致资本主义国家中至今仍存在着两大法系,即以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票据法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并存的局面,国际统一票据的目的未能完全实现。为了把两大法系统一成为一个“公约”,1972年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了新的统一票据法草案,经各国讨论后,于1986年7月订出了《国际汇票、本票公约草案》和《国际支票公约草案》,待联合国提交各国签署生效后才能成为正式的国际公约。

中国的票据法

中国在清末开始制定票据法,当时仅有汇票和本票两种,其后对票据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在1925年又增设了支票一章,但都未公布。国民政府综合历次草案并加以修改,于1929年10月正式颁布了《票据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了旧票据法,制定了新的结算管理办法等票据法规。1979年以来,经过对结算制度的改革,票据业务有了较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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