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别人车刮了逃逸保险报不报

把别人车刮了逃逸保险报不报,第1张

轻微刮蹭不知情走了后面对方报警告逃逸还能报保险吗

交通事故逃逸大家都知道,只要逃逸就要全责,但是很多情况下有的人真是无意识的,比如轻微的剐蹭有时候在开车的时候确实没有感觉,也没有意识到,自行驾驶离开后,被侵权人通过其他方式证实由侵权人侵权的情况下才知晓自己侵权,那么这种情况下算不算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免责?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关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高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当事人主要纠纷和诉求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不服判决金额4100元;2.依法改判由上级法院重新判定该项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赔偿;3.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中,上诉人提供条款及监控视频,通过视频能明显看出事故发生后被撞车辆驾驶人下车叫肇事车,而肇事车辆却加速驶离,与被上诉人曲百威描述明显不符,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情况。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保险公司商业险赔偿明细不合理。

曲百威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高松未答辩。

租赁公司未答辩。

高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z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据二、事故认定书;证据三、车损评估报告;证据四、评估费票据。原告主张的损失为:车辆损失7200元、评估费300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为:证据一、二无异议;证据三有异议,保险公司未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评估过程,评估金额过高,且并未提供车辆维修发票证实车辆实际损失,保险公司保留重新评估的权利;证据四,非正式发票不予认可。损失明细同质证意见。被告曲百威同保险公司质证意见。

被告曲百威庭审时出示了手机中存的驾驶证原件和行驶证复印件照片。经庭审质证,原告和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

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条款一份及事故现场监控视频一份,证实事故发生后车辆即离开现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庭审质证,被告曲百威质证意见为:事故发生时,因曲百威正在倒车曲百威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当天晚上11点左右,租赁公司电话通知曲百威说曲百威可能发生了交通事故,第二天曲百威就到交警队协同调查,到了中午向保险公司报了案,曲百威确实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看了监控才知道,曲百威不同意保险公司提出的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质证意见为:以交警队事故认定书为准。

被告保险公司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间内申请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经一审法院委托,临沂易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出具了评估报告,车损为6100元。经质证,原告质证意见为:评估价格过低,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请依法酌定。被告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为:对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损坏配件的评估价格认定过高,原告应当提交车辆维修发票和维修明细证实其实际损失。

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一、对该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及责任认定:2019年11月7日18时30分许,被告曲百威驾驶鲁A0Q9U9小型轿车,在费县蓝色港湾路段倒车时,与原告驾驶的鲁Q57909小型越野客车相撞,致车辆部分受损。事故经费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曲百威倒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二、原告驾驶的车辆属原告所有。被告曲百威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租赁公司,曲百威系租赁使用,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并不计免赔。三、原告主张的损失:车辆损失72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进行了评估,被告保险公司有异议,并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重新评估,对重新评估的车辆损失6100元,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予以认定。评估费300元,一审法院根据重新评估的车损金额与原告委托评估的车损金额的比例,认定为254元。综上,原告的损失应为:车辆损失6100元、评估费254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曲百威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曲百威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原告与被告均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并无不当,应予采信。

被告曲百威驾驶的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并不计免赔,故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原告的车辆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再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原告的评估费损失,被告曲百威作为侵权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租赁公司作为车辆的出租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投保车辆离开事故现场,构成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条款的目的是防止驾驶人故意驶离现场导致责任增加,致使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加大,如果不以故意为前提,驾驶人不知情,行为不具有非难性,而苛以责任,既违背了侵权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保险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使其丧失了依法享有的保险权益。由上,驾驶人离开现场,应做限缩解释,应以主观故意为前提。被告曲百威虽事发后驾车驶离现场,但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系故意驶离现场,且费县交警大队在事故认定中,并未因曲百威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而认定曲百威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已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告知说明义务。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的意见,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高松车辆损失2000元。二、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高松剩余车辆损失4100元。三、被告曲百威赔偿原告高松损失:评估费254元。四、驳回原告高松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义务均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向一审法院账户(户名:费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费县支行行号:31×××89账号:80×××92)汇入案款,应注明案号,并自履行之日起三日内将汇款回执交付该案审判人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曲百威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保险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免责的问题。上诉人主张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是《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根据该免责条款约定,驾驶人驶离现场免赔的前提是“未依法采取措施”。为确保查清事故真相和及时认定保险责任,车辆驾驶人原则上不得离开现场,并负有依法采取措施的义务。当驾驶人知晓事故发生,却未采取措施即离开现场,且不存在合理、必要的理由的,保险人当然可据此免除保险责任。当驾驶人并不知晓事故发生时,显然不存在“采取措施”的客观基础,则此种情形下,如果适用该条款免除保险责任,有失偏颇。本案中,驾驶员曲百威陈述其并未察觉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亦未认定其故意驶离现场,可见其不存在采取措施的前提条件,且事故发生后曲百威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查,主观上并不存在逃避责任的恶意。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曲百威明知事故发生而驶离现场,故,上诉人主张免责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探析

1.本案笔者大胆揣测,其实被上诉人是应该感受到了碰撞,但可能投机性的认为没有监控,现场没有人,就驾驶车辆离开了,而且车辆还是租赁公司。最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交警部门没有认定逃逸,主要就是首先没有明显的证据证明现场的故意,其次就是第二日主动配合交警部门处理,而且交警部门在认定书中也没有认定为逃逸,所以保险公司并不免责。

2.但是如果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故意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利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3.免责条款的目的是防止驾驶人故意驶离现场导致责任增加,致使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加大,如果不以故意为前提,驾驶人不知情,行为不具有非难性,而苛以责任,既违背了侵权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保险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使其丧失了依法享有的保险权益。由上,驾驶人离开现场,应做限缩解释,应以主观故意为前提。被告曲百威虽事发后驾车驶离现场,但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系故意驶离现场,且费县交警大队在事故认定中,并未因曲百威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而认定曲百威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已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告知说明义务。

4.驾驶人驶离现场免赔的前提是“未依法采取措施”。为确保查清事故真相和及时认定保险责任,车辆驾驶人原则上不得离开现场,并负有依法采取措施的义务。当驾驶人知晓事故发生,却未采取措施即离开现场,且不存在合理、必要的理由的,保险人当然可据此免除保险责任。当驾驶人并不知晓事故发生时,显然不存在“采取措施”的客观基础,则此种情形下,如果适用该条款免除保险责任,有失偏颇。本案中,驾驶员曲百威陈述其并未察觉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亦未认定其故意驶离现场,可见其不存在采取措施的前提条件,且事故发生后曲百威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查,主观上并不存在逃避责任的恶意。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曲百威明知事故发生而驶离现场,故,上诉人主张免责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5.(一)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6.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7.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竞赛、测试、进厂修理;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8.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9.一定要在48小时内报案:如果您的爱车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仅在轻微事故的范畴,该如何处理呢?首先,可以自行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存底;然后,再到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快出快赔中心进行理赔。但如果是比较大的交通事故,或者您的爱车及自身损失比较大,一定要保留好事故现场,在48小时内向您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提供您的爱车保单、投保人的身份z、车辆行驶证及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的驾驶证。投保人一定要在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报案,因为如果在事故发生的48小时后才报案,保险公司是有权拒绝理赔的。

10..切记要先报案定责再修车:很多车主在遇到小事故后,会习惯性的先找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一来不想耽误正常行程,二来是认为自己修理好汽车以后,保险公司也会报销修理费用,所以没差。要注意,这是非常不正确的流程,一定要在车辆出险的第一时间向投保公司报备车辆的出险情况,以防在您自行修理汽车后,保险公司认定您报销的修理费用超出车辆的定损费用,由此产生的差额费用就需要投保人您自行承担了。

11.车辆损失险的赔偿相关(1)赔偿项目:包括被保险车辆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坏而产生的修理费用,以及您对车辆采取的合理的施救(保险车辆失去正常行使能力情况下拖运费在抢救过程中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因抢救而损坏他人财产,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非雇佣拖车在拖运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损失扩大的部分 )及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12.赔偿额度:保险公司会根据您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所有应赔偿总金额的85%-95%(其余部分为保险条款规定的免于赔偿部分)。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赔偿85%,负主要责任的赔偿90%,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赔偿92%,被保险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95%。

13.交强险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才可以免赔; 无证驾驶、醉驾、机动车被盗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这几种情况,交强险公司一是应当垫付抢救费,二是可以向致害人追偿,三是不赔偿财产损失。

14.除无证驾驶、醉驾、机动车被盗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四种情形以外,其他类型交通事故交强险不得免赔、不得追偿。

15.因为本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受害人抢救期间的垫付医疗费的义务,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的义务。第二款规定出现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免责。而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金不属于财产损失,故保险公司对该两项不能免责。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责任,同样没有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责任为由免除自身的保险责任,于法无据,也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中的免责事由。

16.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只赔付交强险,商业险不进行赔偿。第一,对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律并未将肇事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且《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对于商业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负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由为免除自己的全部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17.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的情况: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却又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6、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1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9.(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20.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21.综合上面所说的,肇事逃逸之后本就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而且也违背了保险的条例,因此,一些商业保险是不会给予赔偿,只有交强险会在责任的限额之内给予相应的赔偿,超出的部分就该由肇事方全部的承担,所以,遵守法律交通规则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文( http://www.diemang.com)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0799159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bake/4753011.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11-08
下一篇 2022-11-08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