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孩子失去父母,法院判民政部门为监护人”的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由于小阳的监护人陈奶奶年龄大,收入低,无力继续照顾10岁的小阳。陈奶奶曾多次向街道和民政部门反映申请调取抚养权。
最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将小阳的监护人变更为黄埔区民政局。
那么,谁能充当监护人呢?
根据中国民法,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负责;哥哥姐姐;以及其他愿意充当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但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据新闻报道,本案中,小阳被鉴定为三级智力残疾。正因为如此,现在已经10岁的小阳还是不能自理。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民法典》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组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应当依次担任监护人。
但还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另外,被监护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由于本案情况特殊,法院判决小阳指定监护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依法没有监护资格的人,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或者由被监护人有条件的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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