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不分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由于父母双方都是监护人,所以没有第一次或第二次划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没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人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要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必须按时送到适龄儿童或其他病房学习;
2.要保证适龄儿童或者其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期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中途休学;
3.按规定缴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学校申请减免)。
4.我们必须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与学校或其他病房合作教育孩子,让孩子健康成长。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拒绝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学习,或者让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在小学、初中学习中断学业的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分,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学习。
离婚有哪些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可以主张的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内容是什么?
(1)物质损害赔偿,是指因上述四种情形导致离婚所造成的物质损害。
1.重婚情况下,一方婚外性行为对另一方身体造成性病,产生医疗费用。为获得另一方配偶不忠的证据而发生的费用等。
2.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物质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贴等。由身体和精神伤害造成的。
3.在遗弃的情况下,物质损害主要包括应由对方支付的抚养费和家庭生活费部分。
物质损害除了以上几项,离婚判决书中,律师费、诉讼费都是物质损害的一部分。
(2)精神损害是指因上述四种情形导致离婚而给受害方造成的精神损害。
精神痛苦是一种极其主观的感受,他人无法知晓,因此精神损害无法准确计算。只能委托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识、医学鉴定等因素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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