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分配逻辑,违法吗?是否属于传销范围?我们来看看相关规定。
昨天写了一篇文章,截图了一些规定的文件,没想到触及了头条规则。无法显示或推荐图片。在一些地方,人们看不到它们。今天我来做一个新的文字描述。
首先,关于MLM组织的级别和数量。
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取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数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或者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MLM组织。组织内参与MLM活动人数超过30人,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MLM组织,如果单个或多个组织的水平达到了三级或三级以上,可以合并计算各个组织发展的人数。
五、关于“团队薪酬”行为。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要求传销活动的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计算并支付线上报酬,谋取非法利益,属于“团队付费”的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基础的“团队付费”的简单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以“团队付费”的形式,但实质上是“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向被发展人员计算支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获取非法利益;(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付费或者通过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付费。,从而取得加入资格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谋取非法利益;(3)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并支付线上报酬,谋取非法利益。
二次分销模式:A(制造商)→B(代理商)
三级分销模式:A(制造商)→B(代理商)→C(代理商)
CPS模式,比如电商的一级返利,不属于多级分销,平台不介入。但平台拒绝进入符合传销、庞氏骗局等涉嫌传销的服务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1.团队薪酬:通过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根据下线人数和销售业绩计算支付线上薪酬。
2.多级招聘:以资金互助、扶贫、代理权限等方式诱导用户滚动发展下级人员。
3.变相进场费:只能通过缴纳费用或者通过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下线人员是否有资格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
以上综合规范以及之前微信官方账号、小程序的案例,均有微信开放平台用户举报,在市场上很受欢迎。A-B-C模式被微信定义为三级分销。如果在系统上显示,微信会直接定义多级分销。根据12条规定,个人理解:如果分配利润不超过50%,这种模式没有合规逻辑。但是一定要看红色字体标注的地方;
还有一些网友说了很多自己也听不懂的逻辑的介绍。只是不要轻易介入。
以上观点只是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意见,欢迎留言,私信交流。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网友提供,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服务,无所有权及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网站涉嫌抄袭侵权/非法内容,请发邮件举报。一经核实,本网站将被立即删除。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