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的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如果一方没有过错,在返还彩礼的时候就要适当考虑。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不返还彩礼的情形
1、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很长时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的,就可以退还彩礼。因此,如果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很长时间,就不能再退彩礼了。至于多长的时间算是“共同生活”,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有些法院以“一年”“两年”为标准。
2、没有因为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可以退还彩礼。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3、不要求离婚,只要求退还彩礼。《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要求退还彩礼,除了本身没有登记结婚,都要以离婚为前提。
减少返还数额的情形
1、可根据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一些情况下,要考虑扣除办理婚宴、购置家具等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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