劓,第1张

[拼音]:yi

中国古代割掉鼻子的一种刑罚。《周礼·秋官·司刑》郑康成注:“劓,截其鼻也。”劓最早见于甲骨文,作“


”,从刀从自,“自”是鼻的古字,“”象征用刀割鼻,也就是劓刑。劓刑重于墨刑,而轻于剕(刖)刑。劓刑在周代适用的范围甚广,史称周初“劓罪五百”,至穆王时增至千条。春秋战国时期,劓刑仍被沿用。《左传·昭公十三年》记载,楚“公子比为王……使观從從师于乾谿,而遂告之,且曰:‘先归复所,后者劓’。”秦孝公时,商鞅之法,“行之四年,公子虔复犯约,劓之”(《史记·商君列传》)。劓刑在战国及秦也用作惩罚士兵的刑罚。《商君书·境内》载,凡攻城之战,兵士如“不能死之,千人环,赌谏黥劓于城下。”劓刑有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如《秦简·法律答问》载:“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汉初亦沿用劓刑,文帝除肉刑,“当劓者,笞三百”,始以笞刑代替劓刑。但直至南北朝时,劓刑尚间或使用。隋以后不见于刑典,唯金国早期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别于一般平民(《金史·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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