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电视剧还没播完
却已流出全集版本
是网友传播能力强还是盗版者太猖獗
智力成果被侵犯侵害了谁的权益
如何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哪些行为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
今日《民法典》为您解读
上一期我们学习了出资人及关联关系规则,今天,一起来了解“知识产权”。
嘉宾
熊文聪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杨延超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理解知识产权
热播剧集意外泄露 是否涉嫌侵权?
案例:电视剧《扫黑风暴》热播期间,网上流出全集版本进行售卖,各短视频平台也出现了剪辑版本。电视剧播出平台将短视频号诉至知识产权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下架视频。
这种行为侵犯了此热播剧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在正式片源未公开前提前播放,有可能侵犯此作品的发表权,甚至侵犯版权方的商业秘密。
短视频搬运剪辑 是否涉嫌侵权?
一是未经允许进行复制,并在网上传播,侵犯了版权人的复制权;二是剪辑后的作品可能与原创人的创作初衷和意思不相符,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同时,短视频搬运剪辑,将电视剧进行浓缩,导致一些人看了剪辑版就不再去观看完整版,给原创作者利益造成损失。但需强调,这并不是指完全不可以对他人作品进行运用,只是有严格的条件和限制,须按法律规定合理使用。
知识产权包含哪些权利?
学界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只要符合法律上的构成要件,文艺作品、技术发明、商业秘密、商业标识、外观设计、大数据等都可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范畴。
运用知识产权
热播剧片头素材惹争议
案例:安徽王先生发现,电视剧《扫黑风暴》片头使用了自己拍摄的视频,他认为剧方未经同意使用,涉嫌侵权。片方表示视频购买于某素材网站,但王先生表示自己并不知情。
经调查发现,一名叫雪花星空的供稿人,在未经王先生允许的情况下,将他拍摄的视频上传到了视频售卖网站,后被片头制片方购买使用。目前,视频售卖网站已对该供稿人进行封号处理。
界定各方责任,首先需确认争议视频是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其核心要证明作品是原创或具独创性。在构成著作权意义上受保护的作品的情况下,该案中供稿人不是合理使用,而是纯商业性地使用他人作品,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不仅侵犯了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甚至可能涉及侵犯署名权。
《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若视频网站方、制片方等能证明已尽到事先合理审查义务,且获得侵权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则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仍需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遭遇侵权 专家支招如何取证
一是自己为原创的证据,二是他人侵权的证据。用手机或电脑截图进行证据收集,常存在效力问题,可采用新兴的科技取证方式,即区块链取证。自我国互联网法院诞生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已认可区块链取证效力。同原有公证相比,更便捷,成本更低,更适合互联网上侵权时的证据搜集。
知识产权之“洗稿”
知名编剧分享心得 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著名编剧王小平于2020年12月联合111位编剧、导演、制片人等签名联合抵制抄袭行为。她认为,著作权侵权形式多样,关于洗稿,很多时候洗稿者只改变文字,而不改变人物关系、结构、创意和细节等,导致计算机也难以识别。
专家出招应对洗稿
洗稿作为特别形式的侵权,类似于洗钱,表面上合法,实质上不合法。传统版权侵权一般指盗版,进行大比例复制,法律认定较容易。但洗稿中表面文字表述不一致,创作思想概要一致,包括主要故事情节,人物高度雷同。
近年来,在版权法提升保护的同时,提倡丰富原有的侵权保护规则,除比对保护原则外,还可以采用实质性相似法律原则。同时,可利用版权技术与法律结合,例如人工智能通过语义分析、算法得出统计数据,以对作品进行检验。对于编剧而言,可以通过增加签订保密协议,形成威慑力。
包装商标“高仿”名牌 涉嫌侵权需担责
案例:光明乳业发现河南、江苏南通的市场上售有多款使用改造过的大白兔商标的固体奶茶,于是分别在两地进行诉讼,要求奶茶的经销者及生产商、加工商共同承担30万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其相近的标志构成侵权,判决生产商和加工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9万元,南通商家承担5000元。
该案中,若光明乳业已在奶茶类的商品类别上注册大白兔商标,则可直接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维权;若未注册,但实际市场活动中已在商品类别上使用了大白兔标识,依照《反不当竞争》第6条规定,被告构成市场混淆行为;若以上两种情况都不具备,但在糖果商品上注册了大白兔商标,可在证明糖果和奶茶构成类似商品的情况下,用大白兔已在糖果上注册了商标进行维权,或证明大白兔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商品保护。
提问环节:
线上观众模仿明星涉嫌侵权吗?
熊文聪:此类行为涉及到公开权,即指对明星的肖像、姓名、声音等具有个人识别特征符号的一种商业性利用的权利。虽然《民法典》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公开权,但在《民法典》对于姓名权及肖像权的定义中可以体现出对于这类财产性权利的一种保护。
线上观众:某音乐软件取消独家版权,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杨延超:直观的好处是用户可以在多个平台上获取音乐,独家版权是只有被权利人授予才能使用。当然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平台可以购买独家版权,但当独家版权都集中到一个平台,自然就出现垄断问题。
所以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要推动知识产权的普及,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垄断。基于反垄断思维,音乐软件放弃独家版权有利于喜爱音乐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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