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规定,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凡是有烟花,人多,热闹的地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孔明灯。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等。
江岸区、武昌区、洪山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青山区等主城区禁止燃放孔明灯。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孔明灯。
其他地区经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列为禁止燃放孔明灯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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