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能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友好共识的,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与朋友协商后准备离婚协议书。
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实践中,离婚协议会产生很多风险和纠纷。毕竟大部分离婚协议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和赡养费的约定,债权债务的处理。从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的角度,可以委托专业的婚姻律师起草离婚协议。
2.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准备好离婚协议书后,携带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普法行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个时期就是所谓的“离婚冷静期”。
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z、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以及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30天“离婚冷静期”过后,夫妻双方仍坚持协议离婚的,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
当然,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这30天内,只要有一方反悔,不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种情况下,婚姻还是没有离婚。如果一方仍然坚持离婚,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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