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9年出版。在该书中,罗素以非形式化的方式、简短篇幅概述了他与怀特海合着,于1910-1913年出版的篇幅浩繁、内容艰深的3卷《数学原理》的主要内容,通俗地阐述了他的逻辑主义的数理哲学的基本观点。罗素认为,数学可以归纳为逻辑,或者说数学是逻辑的延伸。在该书中,他从自然数开始做这种归约。
他首先定义基数为类的集合,即一个基数是所有与这个类有一一对应关系的类。然后他以此为起点,通过定义与运用关系、序等概念逐步引伸出有理数、实数与复数。
他利用关系与序等概念讨论了基数与序数理论,讨论了无穷、极限与连续等概念。他认为过去哲学对它们的讨论,几乎无积极成果可言。
他认为数学真理是先验的,数学真理是逻辑上的同义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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