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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团体人格理论?
代表人物名词解释:梅特兰、菲吉斯-盖克。该理论认为一个有自己意义的生命实体团体虽然作为法人而出现,但它在被国家的法律认准之前就存在了,它独立于国家,不可能通过法律被创造和消灭,已经组织起来的任何团体,事实上是有义务和权利的“人”。国家是“人”,其他团体也是“人”,他们都有各自的权利义务、情欲、品质和个性,而人与人之间在本质上是平等的,所以,国家与其他团体在本质上也应该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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