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油田建设(油井装置、集输管线、集输站库等)、采油工艺(如抽油机安装、保温工程、计量装置已配套的全部生产井能够提供的合理的年采油量。
计算公式为:
天然原油开采能力=上年原油生产能力 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本年减少生产能力
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新增生产井口数×每口井平均日产量×应生产天数
式中:生产井指已正式投入生产和具备投产条件的新油井。不论其在本年是否投产都要计算能力。但不包括排液井、试采井。每口井平均日产量指生产井在正常合理开采情况下,应能达到的平均日产量。
一般可根据开发方案中拟定的生产井在正常开采情况下平均每口井日产量或通过试生产稳定的实际日产量(不是较高的初产量)进行计算。应生产天数指全年日历天数减去规定的测压、修井等关井天数,或以365天乘规定的油井综合利用率计算。
一般自喷井按300-330天计算,抽油井按250-280天计算,间歇生产井按计划生产天数计算。本年减少生产能力包括由于老井能量减少而自然递减的生产能力和由于油井报废、油井转注等原因而减少的生产能力。老井自然递减生产能力是用老井上年生产能力乘以自然递减率计算的。自然递减率是根据一个大的开发区(如大庆每个采油指挥部)内,真正属于油层能量降低,含水率、油气比正常上升而引起的自然递减来计算的。由于一时配注工作没有跟上或配注合格率低、油井管理不善而引起的人为递减不应包括在内。它是选择一定数量的油井,将其本年产量除以上年产量求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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