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9年8月26日制宪议会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所提出的各项原则,《宣言》共17条,作为1791年宪法的《前言》,这些原则又分别体现在宪法的一些条文里。概括地说,它们是: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原则;任何政治结合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的原则;主权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个人、任何团体不得把主权据为己有的原则;法律是公民普遍意志的表现和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信仰、言论、着述、出版自由和在法律规定下不得滥用此项自由的原则;实行代议制,由国民代表根据国民普遍意志制订法律,用选举方法产生政府的原则;武装力量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人权的原则;赋税应在公民间按能力分摊,并由公民监督用途,决定税额、税率等的原则;确立分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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