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反革命势力,法国国民公会于1793年9月17日通过“嫌疑犯法令”,逮捕一切明显的或被认为反对革命的分子;凡有下列情况者皆为嫌疑犯:以其言行或因其社会关系而反对自由、主张专制及联邦主义者;不能证明其生活资料的正当来源或不能证明已履行公民义务者;被拒绝授予公民爱国心合格证书者;被停职及被国民公会或其特派员撤职的公职人员;一切不能经常表明拥护革命的前贵族及流亡贵族在国内的代理人;1789年7月1日至1792年2月8日期间逃亡国外者。
逮捕嫌疑犯的工作不由法定机关执行,而由对治安委员会负责的革命委员会执行。刑庭可将刚获释的犯人当嫌疑犯逮捕。
根据上述法令被捕的嫌疑犯约有30多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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