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以及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因此投保第二年不交费。超过保单约定的缴费期限,保单的效力将中止,或相应的保险金额将减少。自保单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当然,所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会远低于投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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