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桂林警方新闻微博称,曹平在同年的调查报告中被绑架
今年12月6日,孙卓在14年后见到了她的亲生父母。
据孙海洋微博
近日,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终于找到儿子孙卓的消息引爆互联网。人贩子吴某被拘留,买下孙卓的养父母也被按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以下简称孙卓案)。许多网民为这个14年后终于团聚的家庭感到高兴。
12月18日,被拐32年的广西男子曹平的亲生父母欲追寻养母(以下简称曹平案),但检方拒绝逮捕的事实引发网友质疑。
据媒体报道,曹平的家人想追究当年绑架曹平的保姆的刑事责任,但桂林市检察院认为,虽然保姆涉嫌拐卖儿童,但案件已经追诉时效,不予批准。曹平的家人表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他们将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诉。那么,有可能实现曹平案中亲生父母的要求吗?为什么“孙卓案”和“曹平案”处理方式不同?12月20日,现代快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咨询了几位律师。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婴儿被保姆拐走了。
花了32年才找到。
检方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1988年1月,5个月大的婴儿曹平被家中保姆秦某英拐走。此后,秦某英以养母的身份抚养孩子。2020年5月,根据公安部发布的线索,找到了曹平。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对曹平生居住的村庄及其养父母进行调查,发现养母秦某英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案件告破。32年后,曹平的亲生父母终于见到了他们寻找已久的儿子。
曹平的父母认为,保姆绑架儿童的犯罪行为从绑架之日到曹平14岁时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仍在起诉期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检方认为本案发生于1988年1月10日,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从1988年到2020年破案用了32年,而且案发后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超过了追诉期限。
不少网友也对“不批捕”感到不解,有网友质疑,“该罚的人罚这么细?”也有网友对检方的判决表示理解,“买卖是同罪,但本案是因为追诉期。”
律师的解释
1为什么要设置追诉时效?
刑法设置追诉时效的目的是什么?江苏钟山明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军说,首先,刑法的本意是威慑、预防和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其次是打击和惩罚犯罪。“罪犯在一定时间内不再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可以认为这个人知道自己的错误,不会再危害社会稳定了。所以过了追诉时效,就没必要再处罚他了。这样可以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办案机关可以集中精力办理当前案件。当然,对于要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认为必须追诉的,即使过了追诉时效,也可以报请最高检核准。”
(南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表示,根据法律对各种犯罪处罚的轻重,追诉时效期限长短不一。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最高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等。超过限额的,不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旧刑法简称1979年刑法),变更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相关规定。简单来说,1979年刑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逸,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但1997年刑法加大了力度,只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可以一直追究下去。”许认为,发生在1997年之前的“曹平案”,适用的是1979年刑法,不仅超过了诉讼时效,也不符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条件。因此,检方拒绝逮捕。
“曹平案”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
张军也认为,本案应适用79年刑法。他说,1988年保姆把孩子拐骗到自己家里,是犯罪既遂,犯罪既遂。因此,案件起诉的起始时间应从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此后保姆一直在抚养孩子,抚养孩子的时间不能算作犯罪时间。所以,‘曹平案’的亲生父母想要实现诉求的可能性不大。”
对于本案适用79年刑法还是97年刑法,有律师持不同看法。江苏倪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芝华认为,本案中的拐卖儿童行为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是连续或者连续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卖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芝华说,“保姆涉嫌诱拐儿童,这是一种连续犯罪。从犯罪者开始作案到被绑架对象曹平年满14岁,曹平一直处于与家人分离的状态。1988年案发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1997年刑法颁布时,曹平尚未满14周岁,其犯罪行为尚未终结。因此,我认为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或者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张芝华表示,该案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他认为,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情感因素、未再犯、对社会的危害性小,不应批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孙卓案”和“曹平案”有什么区别
有网友说也是拐卖儿童。为什么最近热议的“孙卓案”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而“曹平案”犯罪嫌疑人却没有被逮捕?对于这个问题,许解释说:“案和案有明显的不同。”他说,这两种情况有两个不同之处:
首先,“曹平案”发生在1997年之前,适用1979年的刑法。1979年刑法规定,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后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必须符合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条件。但“曹平案”中的保姆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期限已过,检方不会逮捕她。“孙卓案”发生在2007年,适用的是1997年的刑法。此时,追诉时效已被修改。只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会一追到底,追一辈子。
第二,“曹平案”是保姆把孩子带回家自己抚养,但“孙卓案”是拐卖。“孙卓案”有两个当事人:绑架者和行贿者。在适用1997年刑法时,双方都应承担责任。所以一案不批捕,另一案承担刑事责任。(文中曹平为化名)
来源:现代快报记者刘秋子
编辑: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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