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消息,5月21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于某犯妨害传播疾病预防罪一案作出一审裁定,以妨害传播疾病预防罪判处被上诉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据悉,此案是台州首例妨害疾病传播防疫案,由两位法制检察长在同一法院审理。
疫情期间,余多次与从武汉疫区返回的工作人员斗智斗勇,未主动向所在单位或有关鼠疫防治部门报告战史。在表现出新冠肺炎似是而非的症状后,如咳嗽、发烧、虚弱等。,他没有去某个地方的医院进行调整,擅自去诊所进行调整。医生咨询战史时,并没有真的报告。出现症状后,他并没有积极住在家里,而是仍然去单位上班,并在与他打架后,引导三名同事感染了新冠肺炎。
案件发出后,余共同努力,呈上一份包容书,对余的感染和分离表示包容。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余某违反传播疾病防疫规则,不执行保健防疫组织依据传播疾病防疫法提出的防范和遏制措施,故意隐瞒战争优秀历史,挑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重要伤害,形成重要战果。他的行为已经形成了阻碍传播疾病、阻止定罪的帽子,公诉构成了制造指控。被上诉人余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认罪,根据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裁定。
编译刘佳妮
来源:台州中院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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