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关于上诉的司法解释

刑诉法关于上诉的司法解释,第1张

刑诉法中异地申诉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

2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事一庭庭长沈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家海出席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相关信息如下:

一、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制定的背景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这是继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非常重要的改革和完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26条,对刑事诉讼法18条进行了修改,同时增加了18条,主要涉及完善监督与刑事诉讼衔接机制、建立缺席审判程序、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速裁程序、与其他法律相协调的修改等四个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290条增加到308条。

这次刑诉法修改内容丰富,对刑事审判影响很大。为了保证法律的准确有效实施,早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就紧跟立法进程,同步进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

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27章655条。经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8次评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3次评审。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丰富、最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该解释坚持以习近平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总结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刑事审判程序的相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审判职责,规范办案活动,保障诉讼权利,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准确有效实施,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与2012年的解释相比,新刑诉法的解释增加了认罪认罚案件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了107条,实质性修改200多条。要点如下: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以人为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利益。新刑诉法解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加强上诉权保障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

一是进一步加强辩护权的保障。辩护权是诉讼权利的核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新刑诉法的解释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预约当班律师,促进刑事辩护和法律援助全覆盖;针对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并存的情况,明确规定给予被告人选择权,尊重被告人的选择;允许辩护律师查阅人民法院作为证据调取的讯问录音录像,切实保障查阅权;经人民法院批准,律师可以携带助理参加庭审,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为律师履行职责提供充分保障,促进律师“传道、授业、解惑”。

二是进一步加强质证权的保障。新刑诉法的解释重申了同案并审的一般原则,要求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进行分案审理,强调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特别是在审判过程中,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犯罪或者分案审理的相关犯罪的被告人到庭对质。对于共同犯罪或者分别起诉的相关犯罪,人民法院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合并审理。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被告人上诉权的保护。被告人诉讼代理人的确定是单位犯罪审判程序的基础。针对司法实践中难以确定诉讼代理人的实际问题,新刑诉法的解释适度扩大了确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以单位内部人员为首选,包括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在被告单位没有合适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被告单位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单位以外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维护被告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新刑诉法的解释贯彻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念精神和制度要求,规定在审理性侵或者暴力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性完成。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对遭受性侵害或暴力的未成年受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移安置等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同时,为有效落实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明确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排除其供述。

(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新刑诉法解释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强化证据裁判原则,细化审判程序,确保审判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首先是强化证据裁判要求。针对实践中部分案件证据材料移送不全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不随案移送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移送;通知不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立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这就意味着,如果因为证据没有调取而对相关事实产生疑问,就要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来认定。

二是强化审判的中心地位。新刑诉法解释明确了庭前会议与审判程序的关系,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理在庭前会议上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程序性事项,并在庭审中宣布决定、说明理由;完善法庭调查程序,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有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加强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文书应当陈述判决依据,说明判决理由,反映控辩双方意见,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

第三,明确二审死缓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为进一步落实两审终审制度,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新《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上诉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一律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3)规范涉案财物处理,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涉及财产处置。涉案财物数量越来越多,价值越来越大,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为加强对财产权的司法保护,新刑诉法的解释丰富和完善了对涉案财产审查、处理和执行的相关规定,要求定罪、量刑和涉案财产处理并重。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涉案财产的庭前审查。《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在立案审查阶段,要审查涉案财物是否随案转移并写明权属,以及是否有证据材料证明涉案财物是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听取对涉案财产权属的意见和处理建议。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涉案财产的庭内调查。《新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孳息的归属和来源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产,应当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案外人对涉案财产的权属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法庭辩论时,需要就涉案财物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辩论。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和执行。《新刑诉法解释》针对个别案件的涉案财产漏判问题,规定二审期间发现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判决生效后发现的,涉案财产由原审人民法院另行处理。根据涉案财产集中保管改革,完善了涉案财产执行的相关规定。

(四)做好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保持反腐高压态势。

新刑诉法解释根据监察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完善了审判程序与监督侦查的衔接机制,细化和完善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为新时期反腐败斗争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明确了监督调查证据的使用规则。根据监察法的规定,新刑诉法的解释明确,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对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适用刑事审判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二是完善审判程序与监督侦查的衔接机制。《新刑诉法解释》增加了对监督侦查相关事项的审查要求,规定在公诉案件中,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已经或者正在受处分、正在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况,以及监督侦查的各种法律程序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明确监管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规则,规定法院决定调查取证合法性时,可以有针对性地播放监管讯问录音录像;规定由法院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公诉人可以通过阅读讯问笔录,要求法院通知相关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三是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新刑诉法的解释规定,对于贪污贿赂、渎职、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电信诈骗等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被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的,也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四是细化缺席审判程序。为适应新时期国际追逃追赃的需要,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刑诉法的解释设立专章细化缺席审判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案件,以及需要及时审理的案件, 以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其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进行处理,决不让腐败分子和涉案人员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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