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婚罪中刑事与民事的区别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再结婚的行为。然而,民法和刑法对重婚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有以下几点:
第一,不同的行为
民法上的重婚是指配偶与他人结婚,或者配偶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据此,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行为,应认定为民法上的重婚。
刑法中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刑法中的重婚罪强调的是重婚,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主体不同
民法中重婚的范围仅限于有配偶者(包括事实婚姻中的配偶);
刑法中重婚罪的主体包括两类:1 .有配偶者;2.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
第三,法律后果不同
民法中重婚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种:
1.婚姻无效。《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2.判决离婚。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3.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刑法中重婚的法律后果: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事实婚姻在民法上构成重婚,但在刑法上不构成重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男一女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可见,民法典仍然保留了事实婚姻的规定,相应地,事实婚姻也构成民法上的重婚。
刑法中事实婚姻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的,仍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然而,该答复于2013年被废止。因此,事实婚姻现在是刑法中重婚罪的标准。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