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依法决定不起诉。
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收犯罪辩护律师。
案例编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长富检刑字〔2019〕第128号。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6年12月8日,安徽A集团有限公司湖南B公司负责人夏某某要求安徽天长B物资有限公司张某某在无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04219388,价税合计47万元,税额6829.06元),后在长沙市芙蓉区国税局申报抵扣税款6829.06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联系了夏某某。2018年10月30日,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夏某某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15884.39元。
二。不起诉的理由
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时纳税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第三,实践经验
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是不同类型的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起诉,即“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下列六种情形: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免予处罚的;(四)依照刑法应当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告诉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免除刑事责任的。
相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起诉,即“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其适用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条件是:一、犯罪情节轻微;第二,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者免除刑罚。比如有自首、从犯、重大立功等情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税款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8〕226号),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调整为5万元以上。
本案中,夏某某要求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6829.06元,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他依法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他应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不起诉的法定决定,而不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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