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仲裁是商事合同中常用的争议解决方式。当合同双方协商不成时,争议将由中立的第三方解决。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是多种因素的综合。本文作者将简要分析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为商事合同写作者提供参考。
民事诉讼是法律赋予代表国家的法院通过行使司法权来裁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司法性质;仲裁是争议双方通过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制度,具有民间性质。此外,仲裁机构并不代表国家行使解决争端的权力,而是一个非政府机构,因为双方共同选择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来裁决争端。
从上面可以看出,仲裁比民事诉讼有更高的选择自由、更强的专业性和更好的保密性;与仲裁相比,民事诉讼成本更低,救济途径更多,财产保全方式也更多。当然,具体选择民事诉讼还是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主要看当事人的需要。
我经常把民事诉讼作为解决商业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主要是因为我懒(这个不好)。因为不涉及国际纠纷,所以把民事诉讼条款写成纠纷解决方式(在我看来)更方便,救济途径也多。相对而言,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01.选择仲裁必须有相应的仲裁协议。
由于仲裁是根据争议双方的共同选择而适用的,因此在将争议提交仲裁之前,双方需要明确表示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并确定仲裁委员会的意向,即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通常选定的仲裁委官网都会有一个模板条款供参考。如广州仲裁委员会官网有一条示范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此外,书面审理、网络仲裁等方式受相应的示范条款管辖。
02.仲裁庭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不同于法院的逮捕、训诫、责令退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仲裁机构无权对扰乱法庭秩序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拒绝履行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时,仲裁机构无权执行。只有一方当事人可以凭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近笔者遇到了一个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仲裁的案例。但开庭期间,仲裁庭多次干扰仲裁活动,并以退庭和生病为由拒绝继续开庭。目前仲裁程序因对方的无赖行为而无法再进一步,仲裁庭也因此不堪重负。希望可以撤回仲裁,但是撤回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在这里也想请大家解答一下,谢谢!所以你在选择仲裁之前,要做好对合作方的调查,也要了解所选择的仲裁规则,防止笔者遇到的这种情况。不过这种情况大概经常发生,仲裁规则也在完善中,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例如,将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审判纪律:“(一)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仲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审判纪律。(二)参加传统庭审、视频远程庭审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庭审纪律。(三)当事人违反审判纪律,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书面辱骂或者人身攻击,经仲裁庭警告仍拒不承认错误、改正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缺席。”虽然这一规定比较委婉,受到仲裁性质的限制,但与之前不强调审判纪律相比是一种进步。
03.仲裁是终局的。
仲裁制度是终局的,仲裁庭开庭后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立即生效。如果要撤销裁决,需要向人民法院备案;并且必须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司法公正的证据;(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行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认为裁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发现裁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否则,即使你对最终裁决不满,也没有其他补救办法;对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对二审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等等。相应的,仲裁耗时短,救济途径少;诉讼需要很长时间(可能很长),救济途径也很多。因此,建议在当事人是强势一方,证据保持相对完整的情况下,选择仲裁可能更有利。
04.选择仲裁庭成员
仲裁庭成员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其信任的仲裁员可根据经验、职称、学历、道德品质、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自由选择;对于一些纠纷,事实判断强于法律判断,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这时,你可以选择既有社会威望,又有权威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型仲裁员,更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担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并具有高级职称;(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法院的法官往往只有法律上的专业知识,并不一定了解纠纷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因此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一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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