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8月2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曾剑兵通讯员刘)2019年7月以来,林某某、张某某通过贷款中介、微信朋友圈发布贷款广告,非法放贷43次,借款人实际借款454万余元,还款共计705万余元。林某某、张某某通过收取高额砍头利息、利息服务费等方式,共计非法获利250余万元。,每笔综合利息费用折算成年利率超过36%。近日,福州市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张某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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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人,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下列非法经营活动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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