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属不属于刑事处罚

缓刑属不属于刑事处罚,第1张

缓刑不是刑事处罚的司法解释 刑事处罚包括哪些

阅读技巧

一般来说,刑事处罚是对触犯刑法的人的一种惩罚方式。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律法规越来越严格,法律法规的内容也越来越完善。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来说,在进行职业选择时会遇到一些障碍。

那么,有哪些被处罚过的人不能从事的职业呢?

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人、公证员、警察、外交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行业特定从业人员。种子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行业特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这些职业。

当然,对于受过处罚的人,法律对子女的职业选择有很多限制,除了不能从事很多职业。比如兵役,警校等。

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1。《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务便利犯罪或者违反职业要求犯罪被判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考察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犯罪记录。

直系亲属的哪些行为会影响子女报考公务员?

1.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是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会影响其子女申请。

第三,如果父母有酒驾记录,会影响。

在警校招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取消政审资格: (一)近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受过治安处罚的;(二)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政法机关调查控制的;(三)曾受开除学籍、团员身份或党纪处分,或近三年内曾受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四)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五)有吸毒史的;(六)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一人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罪正在服刑的;(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顽固坚持错误立场的邪教及其他非法组织骨干成员。(八)其他不适宜录取的情形。

在征兵政治审查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有政治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辑、出版、发表有政治错误的文章和作品的;(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或者行政拘留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调查、起诉、审判的;(四)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学籍或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或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五)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标志,损害国家形象和社会公德的纹身;(六)与具有复杂政治背景的外国人、境外人士关系密切,政治上有嫌疑的;(七)参加邪教组织或活动,参加有害功法组织或积极开展活动;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主要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武术组织的骨干成员;(八)本人或者主要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或者已经开展活动的;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的骨干成员;(九)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其他亲属受过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或者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对本人的言行进行包庇或者打击报复的;(十)主要家庭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严重政治问题,本人无法划清界限的;(十一)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其他情形。

对政治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单位招收的新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收: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二)收听、收看外国反动广播、电视等媒体,看过反动宣传品和淫秽物品,思想受到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三)偷盗、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从事迷信活动的;(5)纹身;(六)长期在外地,实际表现不易查明的;(七)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的;(八)主要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其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亲属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开除党籍、公职的;(九)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其他亲属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十)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等非法组织,或者已经开展活动的;(十一)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其他亲属是邪教、危害功法组织的骨干成员或者顽固人员的;(十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主要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其他亲属;(十三)其他不符合特殊政治条件要求的情形。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不能从事以下职业:

1.《士师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3.起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诉人法》第十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诉人: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4.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中国共产党开除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禁止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拥护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司法鉴定人

NPC常设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2015年修订)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撤销鉴定人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8.公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执业证书被吊销的。

9.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10.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代表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驻外外交代表: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村委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订)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动终止。

12.拍卖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3)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受聘为拍卖师。

1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未满五年的;

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给予撤职处分,自撤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的,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5.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6.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受过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三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取消执业资格,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取消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取消执业资格,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取消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17.保险行业的特定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取消任职资格未满五年;(2)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专业人员。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执业资格的,自其执业资格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bake/5019077.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11-15
下一篇 2022-11-15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