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ks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从事高等教育自学ks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从事高等教育自学ks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高等教育自学ks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三、高等教育自学ks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纵容他人实施本条、项舞弊行为的。
四、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ks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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