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近日,广州市教育局发布《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通知,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消极怠工、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要求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等行为“零容忍”原则。规则规定,对教师应当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和处罚。
总共有11种行为是违反职业道德的。
规则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指违反教育部《新时期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标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教育活动等场合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教育活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布、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者敷衍教学教育,玩忽职守、懈怠,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或者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职取酬行为。
(五)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虐待和伤害学生;与学生没有正当关系,或者任何形式的非礼、性骚扰、性侵犯。
(六)在教育教学、教育活动中遇有突发事件,面临危险,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逃避的。
(七)在招生、考试、晋级、保送和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评奖评优、人才计划和项目申报、教学科研、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八)剽窃、盗用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资料和文献,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九)索取、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或者参加由学生和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的;或者非法向学生出售图书、报纸、教材。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授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及他人介绍学生、提供相关信息,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学生参加演出、比赛等活动。
(十一)向家长、学生及其他委托人借钱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违规线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办结。
《细则》明确了处理和解散程序,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违规线索之日起20日(工作日,含,下同)内结案。情况复杂,二十日内不能办理的,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超过上述规定时限的为逾期反馈。此外,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和辞退情况记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这也适用于在教育机构工作的人。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广州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教师发展中心、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学校和教育机构工作的其他人员可参照本细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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