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矿山的采矿权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擅自采矿并不是常见的违法行为。轻则给予行政处罚,重则可能触犯刑法。本文谈的是挖矿犯罪,以及如何为犯罪辩护?
非法采矿罪的定罪刑法第343条规定了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开采,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其他人民矿区开采,或者开采国家规定保护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非法采矿罪需要具备违法性和严重性。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是指无许可证、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超越许可范围采矿。
非法采矿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开采价值或者被破坏的资源价值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二)在重要特定矿区开采,开采价值或者被破坏资源价值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三)两年内因违法采矿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有违法采矿行为的;
(四)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对生态环境造成特别严重破坏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辩护要点是什么?面对非法采矿犯罪案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辩护:
1.没有开采的主观故意,行为人也不知道自己开采的东西属于“矿”。如果他只是雇佣劳动者,可以主张他对自己开采的矿山没有利益分成,只是赚取固定的工资,那么就不应该推定行为人有开采的主观故意。
2.捍卫矿业利润额。很多时候,相关部门会出具鉴定报告。虽然法院一般会收取,但仍然可以对鉴定报告中的金额提出异议。
3.犯罪者对违法行为一无所知。即使行为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经当地行政机关和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后,也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采矿、采砂。那么,就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违法的认识,也没有挖矿的犯罪故意。
案例分析作者提供一个无辜的案例供大家参考。案号为(2018)豫0403初刑176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2017年1月至3月在某地从事非法采砂活动,造成资源破坏13540立方米,价值27万余元。
李在沙场负责运沙,工资3000元。最终,法院认为,李受雇为非法采矿提供劳务,没有参与分成,也没有领取高额工资。没有证据证明李有非法采矿的目的,李最终被判无罪。
实践中,很多演员去工地挖泥,却不知道挖的是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行为人有非法采矿的故意。对于一些“识货”的人来说,在工地挖泥后,会把挖出来的泥卖掉。此时可以推定他们有非法采矿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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