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危险驾驶罪”相应案件猛增,一度成为案件数量最多的罪名,也引发了是否“取消醉驾入刑”的争议。
最近很多法律资讯微信官方账号和律师都在传播“最高法宣告酒驾免刑”的说法,暗示最新司法解释已经对酒驾宽大处理,有的还特意强调“希望转发给公众”。
据Observer.com搜索,这些声明中所谓的“最新司法解释”早在2017年5月就已经实施。主要内容并不是完全“豁免”酒驾,而是明确了这种行为的量刑起点。
同时,多位法律界人士在解读该文件时也明确表示,该司法解释重述了“醉驾免予处罚”的规定,重申了刑法中的现有规定,没有任何调整或增加,没有“为醉驾松绑”的意思。
但微信官方账号及其律师的上述言论,对公众造成了误解。不少网友给出了“有坑可钻”、“放心喝”之类的回复,甚至认为“酒后驾车合法”指日可待。
6月13日,法制资讯微信官方账号“第一法制商业观察”发布了题为《最高法:醉驾可免于处罚!》一文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规定了“醉酒驾车免予处罚”,也是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醉酒驾车可以免予定罪或者刑事处罚。
单看字面意思,这种说法似乎有什么不妥?最高法院确实出台了这个文件,也确实是第一次在司法解释中提到酒驾“免刑”。
但早在2017年5月,《指导意见二》就已公布实施,可以算是“旧事”了。其内容重点根本不是“免除处罚”,也没有对其进行额外的规定。
这一司法解释的原文如下: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两个月拘留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犯罪事实,提高罚金数额,确定基准刑。
3.对于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醉酒程度、机动车种类、行驶道路、车速、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情况等因素。,并做出准确的定罪量刑。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其中,“可以在一个月至两个月拘留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的规定比较重要,相当于为法院审判提供了一个量刑基准参考,这也是这个文件的主要目的。
但最后一句中的“不予定罪处罚”和“免予刑事处罚”并不是新的规定,而是对刑法已有内容的重述。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分裂国家的行为,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行为,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私人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应当依法惩处的犯罪,但是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这两条规定早在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时就存在了(当时是第10条和第32条)。其主要目的是限制所有犯罪的“定罪范围”和“处罚范围”,避免滥用刑罚。
换句话说,即使最高法没有颁布实施《指导意见(二)》,醉驾行为也并不总是受到处罚,只要符合“情节明显轻微”或者“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情形,就会定罪或者免予处罚。
2017年5月21日,《法制日报》发表文章《“醉驾入狱”无信口开河》,澄清了人们对《指导意见》的误解(二)。
时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的童表示,《量刑意见(二)》中的上述规定并非单独针对醉酒驾驶的特殊处理和特殊规定,即使刑法已经对明显情节轻微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在一些涉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中,也强调了“情节明显轻微的,不予定罪”“情节轻微的,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时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庭副庭长的张华指出,之前并不是说酒驾不能免刑,而是《量刑意见(二)》出台后可以免刑,并不是说法律松绑了,“酒驾入刑”松绑了。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助理黄金桃表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对符合条件的醉驾行为根据“情节”予以适当定罪和豁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科学合理地对醉驾定罪量刑,防止刑法打击片面、过严,而不是所谓的“松绑”。
再说这个最高法:酒驾可以免罚!“有这样一段描述:
其实早在去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就出台了最新的酒驾案件处理规定,可以归纳为6种,相对较轻,包括挪车位、救治病人、睡觉休息、偶尔酒驾、还没开车出门、酒驾追尾。
实际上,这段话来自于2017年初朋友圈流传的《公安提醒:六类醉驾可免于刑事处罚》一文,文中宣称“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发布了最新的醉驾案件规定,其中六类醉驾案件情节较轻,可免于刑事处罚”。
然而,这是一个假消息。
2017年3月1日,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明确指出,这些多为虚假新闻,凡发现涉嫌酒驾的,一律立案侦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一律移送起诉。
5月20日晚,海宁交警正在进行酒驾检查。
总的来说,最高法:醉驾可以免罚!文章除了“炒冷饭”的噱头,还传递了“酒驾进监狱”的错误信号,顺便掺杂了一些假新闻。
但不少微信官方账号和律师提出,这些内容正在作为重磅新规被转发,甚至持续了数年,内容的焦点也落在了“最高法宣布酒驾免予处罚”的表述上。
所谓“酒驾八例免予处罚”的假消息也随之传播,可以说是谣言。
据Observer.com搜索,一周内,“刑事审判”、“法治论坛”、“法律帝国”、“法律咨询”、“程公律师”等十余条法律信息被微信官方账号转发,阅读量从数百到数万不等。
而且在2019年到2020年间,类似的内容总是被翻出来大做文章,自称律师的短视频用户在发布《指导意见(二)》时故意把它说成是最近的新规。
从2020年开始,抖音平台上就有自称律师的用户,《指导意见(二)》近日被形容为新规。
值得注意的是,《Sina.com》6月12日刊登的《朱亚娟律师酒驾可免于处罚》!文章与微信官方账号发布的内容完全一致,但文章开头添加了“朱亚娟律师说”的描述,说明这是她的原创观点。
公开资料显示,朱雅娟是天津兴通(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名为《雅娟有说法》系列案件的作者,曾被多家媒体评为“中国十大女刑事辩护律师”。
对此,观察者网联系了朱亚娟的律师团队,试图核实相关信息,但对方得知来意后直接挂断了电话。截至本文发稿时,尚未有后续联系。
如果有,微信官方账号和律师的这种 *** 作结果是什么?
除了博取眼球,还真有不少网友误以为现在可以合法酒后驾车了。
有网友在这种误解的基础上叫好,说“就是这样”。
当然,也有网友认为最高法莫名其妙出台“恶法”,助长了酒驾。
那么,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醉驾”的呢?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被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醉酒驾驶人将面临拘役和罚款。
这里的刑事拘留是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原则上不会超过六个月。
在此基础上,《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明确规定,醉酒驾驶人要面临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的处罚,甚至可能终身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
根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和呼气酒精含量阈值和测试的规定,当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时,为“醉酒驾驶”。
如果酒精含量在20~80mg/100mL范围内,则为“醉驾”。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面临拘留、罚款、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六个月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处罚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其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其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 *** 作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当然,任何犯罪的认定轻重不一,不可能搞“一刀切”,酒驾也不例外。
酒驾行为“明显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案件甚至不会进入法院审判。
如果酒驾行为“情节轻微”但不是“显著轻微”,虽然会被认定为犯罪,但可以免除处罚,只接受行政处罚。
2019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为如何判断“轻微”问题提供了参考标准。
首先,文件明确了醉酒驾车后不适用缓刑的八种严重情形,如造成轻伤以上、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时取消驾驶资格、驾车逃逸或者在接受调查时严重抗拒检查等。
同时,醉酒驾驶人不具有上述加重情节,且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或者100mg/100ml以下的,可以对应“情节明显轻微”和“情节轻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1.醉酒驾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二)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三)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的;
(四)驾驶汽车不合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过驾驶证年审期限不满一年、驾驶证记满12分不满一年的除外);
(五)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明知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经报废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
(六)被调查时驾车逃离或者严重抗拒检查的;
(七)在诉讼过程中拒绝出庭或者逃匿的;
(8)三年内曾因醉酒驾车被查处,五年内曾因醉酒驾车被查处。
2.醉酒驾驶汽车,不具备上述八种加重情节,认罪悔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犯罪人认罪悔罪,不存在八种以上加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存在上述八种加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情节明显轻微,不予移送审查起诉。
3.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对他人造成轻伤或者上述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不具有危害性的,可以认为情节明显轻微,不予移送审查起诉。
此外,文件还指出,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移动停车位,或者行驶到居民小区门口后被他人驶入居民小区,或者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被他人驶入,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罪。
但是酒驾一旦构成犯罪,除了直接处罚,其他成本也不小。
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故意犯罪记录”,这将影响酒驾者的政审,也会导致其无法从事公职或进入个体行业。
例如,故意犯罪的律师将被吊销律师执照。
而且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后,也不允许取得新的律师执业证书。
也就是说,律师一旦因酒驾被判刑,就不能再做律师了。
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中国共产党开除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禁止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予以辞退。
律师法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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