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单位执行电价

转供电单位执行电价,第1张

关于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提醒(转供电如何执行居民电价)

县内主要供电单位:

为持续落实省市转电环节电价政策,规范我县转电区域价格行为,切实减轻用户用电负担,确保优惠电价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督促转电主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防范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现将各供电主体的价格行为提醒如下:

第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各送电主体应遵守《价格法》、《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自律,依法经营,确保优惠电价政策惠及终端用户。严格执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电力出让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的电价政策。

1.各送电单位应根据非直读用户的电表类型选择电费收取方式:(1)峰谷分时电表用户。送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送电单位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2)其他用户。对于除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接用户,送电单位不得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非直供用户月到户电价=送电单位与电网企业月平均结算电价/(1-损失率)。最大损失率不得超过12%。送电单位实际损失率高于12%的,应当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电设施设备等方式降低。

2.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的,“预购电价格”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位电价低于1 kV时的高峰时段电价;“预购电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家庭电价”的差额应定期退还和补足,最长退还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通过物业费收取,送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非直接用户收取电费。转电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的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好电费公示工作。

各转电主体要强化电价公示制度,按规定在电费代收处公示“电价公示栏”,定期向电网企业公示缴费凭证复印件,同时公示终端用户电价,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全体终端用户的监督。

第三,主动开展自查自纠

转电主体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电价政策,以及转电价格清理规范政策,进一步开展电费自查自纠,确保政策落实。

四。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对不执行电价政策、通过转让电量牟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数额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对未公示电费的送电主体进行查处:未明确公示电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在此提醒,希望各转电主体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对不严格、严厉、快速执行价格政策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影响恶劣的予以曝光,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规范一起,切实加强权力移交环节的价格监管。欢迎广大送电用户积极参与监督,举报送电主体不合理加价行为。投诉电话:12345,5238315。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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