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8、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即为对失业保险金停发的原因介绍,希望答案有所帮助。若不满足以上情形被停发保险金,建议致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线12333咨询参保地的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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