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z、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另外,再婚的需要出具离婚证等婚姻证明材料,集体户口的当事人需要携带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籍证明。
1、双方的居民身份z(原件丢失的可以使用有效的临时证件)。
2、双方的户口本(集体户口的当事人领证:需要携带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籍证明)。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再婚的需要携带当前婚姻状况证明或离婚的相关证明材料。
5、三张两寸的红底近期半身免冠双人合照(也可以到民政局现场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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