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婚假为3天或10天。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所以未晚婚军人婚假为3天,晚婚军人婚假为3+7=10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相关规定,迟于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三年及以上结婚者(女23周岁,男25周岁),即为晚婚。
满足晚婚条件的军人婚假是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未晚婚的军人只能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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