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队结婚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2岁,女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0岁。部队响应国家号召,提倡晚婚,也就是提倡男子25周岁结婚,女子23岁结婚。
二、军人结婚流程:
1.申请
军人结婚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非军人方);
(2)居民身分证(或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
(3)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非军人方须就其婚姻状况进行签字声明)。
所谓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属于未婚、离婚,还是丧偶等情况。如果是离过婚的人申请结婚登记,还应出示离婚证件。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自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所有这些,都是申请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另外,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还有以下这些特别的规定:
(1)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2)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审查中如发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①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② 非自愿结婚的
③ 已有配偶的
④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⑤ 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3.登记
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即确立夫妻关系。
三、军人休假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
2、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军队人员,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不是军队人员的另一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满足晚婚条件的军人婚假是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四、军人结婚其他规定:
1.现役士兵和军官不得在驻地内部寻找对象,在军校上学的干部或者士兵在校期间也不允许结婚。
2.军人在恋爱婚姻期间要遵守法律道德的规定,不能未婚先孕,不能未婚同居等。
3.男性军人不得在22岁以前结婚,最好在25岁及其以后结婚;女性军人不得在20之前结婚,最好在23岁及其以后结婚。
4.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以上就是关于军人结婚的相关规定,军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准备结婚的军人们一定要认真对待结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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