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区别
看似相近的两种婚姻,其实内部的区别还是很大的。
1、形成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不符合法定结婚要求和条件下,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销婚姻,是指双方欠缺婚姻合意的婚姻,当事人之间并非是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应该是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内,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必须是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啊,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那么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超过法定期限,那么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次提出撤销婚姻的相关请求。
二、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概念上,两者也有着不同的说法。
1、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形成原因、请求权人、请求权存续期之间都有不同的讲究和规定。两者之间还是有较大的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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