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1、独立、客观、公正: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2、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并且随着业务、法规和技术的不断发展,应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在一定水平上,以确定客户能够享受到高水平的专业服务。
3、保密:注册会计师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注册会计师,不能在没有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泄露任何客户的秘密信息。
4、职业行为: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
5、技术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执业时保持应有的关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在遵守公正性、客观性要求的范围内提供优质服务;在执行审计时,还应当遵守独立性要求。
一般原则:
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对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对同行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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