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注不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最先披露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报表附注可以使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附注相对于报表而言,同样具有重要性。根据本准则规定,附注应当按照一定的结构进行系统合理的排列和分类,有顺序地披露信息。
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附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在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时,应当披露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以及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有关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企业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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