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
附加税包括两种:
(1)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如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的地方所得税,是附加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的3%)加征的税收(即为此种附加税)。
附加税的运用:
附加税曾被广泛使用。美国对超过一定数额的收入常采用附加税的形式进行累进课征。1960年,美国的联邦所得税对全部净收入课征30%,同时对应税收入总额在2500美元以上的,加征22%的附加税。中国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党政府后期,各级地方政府在各种正税上层层加征,附加税名目繁多,仅田赋附加一项即有百余种,其数额常常超过正税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成为劳动人民在正税负担之外的又一沉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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