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包括: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一、宅基地使用权类型分为哪些:
宅基地分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应当有年限,不超过七十年;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无年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体而获得的。因此可分为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这就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几大类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1、依法取得。农村村民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履行完备的申请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取得。
2、永久使用。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公民,使用权没有期限,由公民长期使用,长期不变。可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厕所等建筑物,并享有所有权;在房前屋后种植花草、树木,发展庭院经济,并对其收益享有所有权。
3、随房屋转移。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房屋的合法存在而存在,并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房屋因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在买卖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屋转移。
4、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否则,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占有、赔偿损失。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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