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程序法的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税务行政行为之始,向税务行政相对人出示履行职权证明的制度。这一制度不仅是为了防止假冒、诈骗,也是为了防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税务人员同所处理的税务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由税务机关另行指定其他税务人员处理该事务的制度。这是实现公正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职能分离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直接调整的不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而是税务机关内部的机构和人员的关系。该制度要求将税务机关内部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管和行使。该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保障税务行政的公平、公正,加强对税务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征管法》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4.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影响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向纳税人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纳税人随之向税务机关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税务机关听取其意见,采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行政处罚法》首次确立听证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时,也应当遵循听证制度的基本要求。
5.时限制度:
时限制度是指税务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中某些阶段受到时间限制的制度。《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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