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解释5号》规定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所以也要看具体的行为实质。一般情况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
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则,借: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对于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这种行为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这就从财务角度遏止了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 *** 纵。
1、企业接受股东货币性捐赠: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接受股东非货币性捐赠且取得对应发票:
借:固定资产(或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捐赠,应当根据捐赠物的性质,通过“银行存款”等科目或“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溢价指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按合同、协议所规定的出资比例计算的部分,是资本公积金的组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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