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程序法是税收实体法的对称,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
该法是指如何具体实施税法的规定,是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即属于税收程序法。也有学者将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独立出来,称之为税收争讼法,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等并列的分类方法。含义:所谓税收程序法原则(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税收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为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税收程序法原则是贯穿于所有税收程序法律规范的基本准则和内在精神,它对税收程序立法和税收程序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或影响。作用:对税收程序立法的指导作用。在税收程序法的内部结构中,税收程序法原则位于税收程序法价值取向、目标模式和具体制度的中介,对税收程序法的制定提供纲领性指导作用。为税收程序法的解释和统一适用提供依据。由于原则是税收程序法内在精神和价值目标的体现,它对准确理解和执行税收程序法律规定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防止解释和适用中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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