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收入也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资产处置损益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属于损益类科目。
解析
1、财产转让收入是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每次"是指以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中允许扣除的财产原值是指:有价证券:其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一般地,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以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一次卖出的该类的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购进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购进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某一种债券数量+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每次卖出债券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2、建筑物。其原值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其原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其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其原值参照以上方法确定。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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