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分立企业相关的亏损不得在分立以后相互结转弥补。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仍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收法规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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