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学ks毕业生丢失《毕业z书》或《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一律不予补办,只开具学历证明或成绩证明。学历证明与毕业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二、开具学历证明及成绩证明的条件: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书面证明;
3、《毕业z书》丢失,提供《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及身份z的原件和复印件;
4、《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丢失,提供《毕业z书》及身份z的原件和复印件;
5、交验两张和原证件同底版的2寸免冠照片。
三、开具学历证明及成绩证明的程序:
省自考办自考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其内容逐项与《毕业生基本情况信息库》联机检索核实。《毕业z书》丢失者经核实确认后开具学历证明;《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丢失者经核实其成绩及学籍底册,开具成绩证明。
四、以下情况不予开具学历证明和成绩证明:
1、《毕业z书》与《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同时丢失的;
2、《毕业z书》或《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颁发不满一年的;
3、《毕业z书》或《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有涂改痕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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