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证体检要求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心肺方面。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血压不正常,过高或者过低;结核病;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病症),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有以上情形者被认定为体检不合格。2.视听方面。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有以上情形者将被认定为体检不合格。3.形象气质方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有以上情形者将被认定为体检不合格。由于各省均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因此各地标准并不一致。但各省在制定标准时,主要会参照以下三个文件:1.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二〇〇三年三月三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颁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3.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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