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因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需要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资格证丢失补办流程:
(1)登报挂失(省级报刊,须刊登资格证书编号);
(2)申请人携带以上材料到当地卫生人才交流中心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上报省卫生厅护士注册办公室审核确认;
(4)申请人自提交材料30个工作日后持本人身份z到我中心领取补办证书。(代领需持有双方身份z原件)
护士资格证丢失补办需要提交材料:
(1)填写补办申请表;
(2)由单位开具的补办证明;
(3)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z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于一张A4纸的同一面上)(一份);
(5)正面免冠去饰物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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