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任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有编制、有职数、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六条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2、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3、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4、转任、挂职锻炼的;
5、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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