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4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 5 )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 [2007]38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 [2007]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 11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从2008年起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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