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促进公务员队伍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全市公务员退休、离职后从业行为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从业规定
(一)原系处级的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科及科以下公务员在离职1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
2、在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投资入股;
3、从事、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有偿中介活动;
4、从事、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二)公务员离职后,禁止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受、索取原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财物;
2、到原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企业、中介机构任职或投资入股;
3、到原任职单位打招呼、托关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
(三)各单位在履行职能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向本单位、本系统离职公务员从业的企业指定、提供、介绍业务。
二、推进从业制度建设
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公务员离职后从业行为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加强对公务员离职后从业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完善离职谈话制度。各单位在办理公务员离职手续、进行离职谈话时,应当明确告知本办法的内容,促进离职人员准确把握有关从业规定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二)建立从业承诺制度。申请辞去公职或申请提前退休的公务员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当说明离职理由和去向。在进行离职谈话的同时,由本人填写《***规范公务员辞职或提前退休后从业行为承诺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
(三)建立从业备案制度。公务员离职后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无论是否满相关年限,均应在从业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本人填写《****规范公务员离职后从业情况备案表》,向原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登记备案,并由该单位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县、区)纪委、组织部、公务员局。
(四)完善有关登记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应当将有关离职公务员经商办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禁止性规定,以《企业登记中有关人员禁止经商办企业告知书》的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企业登记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不予核准登记等处理决定。
(五)完善聘用管理制度。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等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聘用本市离职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将有关聘用情况报市(县、区)纪委、组织部、公务员局备案。
(六)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各级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离职公务员从业情况的信息了解,切实促进从业行为不断规范;
市公务员局要牵头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汇总分析公务员离职后从业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会同市(县、区)纪委、组织部开展甄别处理工作。
三、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一)市(县、区)纪委、组织部等职能单位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巡视等工作,加强对规范离职公务员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促进有关制度落到实处。
(二)离职公务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原所在单位予以告诫,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原所在单位将有关情况告知市(县、区)公务员局,由市(县、区)公务员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离职公务员系中共党员的,除执行前款规定外,其行为构成违纪的,由所在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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