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福州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第1张

福州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以下简称聘员)的管理,加强聘员队伍建设,提高聘员队伍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探索建立聘员制人员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员,是指区各职能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因工作实际需要,在核定编制总额以外,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直接选拔的方式,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聘员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公共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非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聘用的聘员。

第四条聘员依照本办法和劳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切实维护聘员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等权利。各用人单位应按照岗位工作需要,为聘员提供必要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知识培训和工作条件。

第五条聘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成立区聘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区党群工作部办公,设主任1名,工作人员2名,负责区聘员的招聘、教育、督查、服务、管理、考核和奖惩等具体工作;由福州高新区智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聘员签订劳动合同,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聘员的教育监督、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分类

第六条聘员岗位设置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既保证聘员的能力和素质能够满足用人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又严格控制聘员岗位数量,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七条聘员分为普通聘员、专业技术聘员和高级聘员三类。普通聘员是指一般性管理事务的聘员,专业技术聘员是指区属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于从事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管理、卫生、农林水、安监等方面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人员。专业技术聘员一般应具有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执(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高级聘员是指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为提高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的需要而聘用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高级聘员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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